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7民终1053号
上诉人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润生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凉春酒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雪润生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张某,被上诉人北凉春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润生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北凉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雪润生化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北凉春酒业公司办公室24间以及妨害北凉春酒业公司人员通行的侵权事实。雪润生化公司一直与北凉春酒业公司共用所争议的24间办公室,直到2019年10月份,北凉春酒业公司整体搬迁至临泽县沙河绿色食品加工集中区。雪润生化公司出资310万元,不仅收买的是北凉春酒业公司的酒精资产及相关土地、设施,而且包含了雪润生化公司已经占有、使用的北凉春酒业公司的办公室的占有、使用权。雪润生化公司对涉案办公室的占有、使用是一种合法的占有、使用。现合同未经任何程序解除,其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依然具有拘束力及执行力,北凉春酒业公司请求雪润生化公司返还涉案24间办公室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结果等于是宣告解除了雪润生化公司与北凉春酒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公然否定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雪润生化公司与北凉春酒业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在临泽县招商局主持下达成的,雪润生化公司已经履行完了出资义务,其当然应该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占有、使用北凉春酒业公司的办公室,正是雪润生化公司的合同权利之一。北凉春酒业公司应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配合雪润生化公司维持对办公室的占有、使用。现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雪润生化公司返还北凉春酒业公司24间办公室无法律依据。虽然北凉春酒业公司一审时出示了临国用(2007)第变048号、甘(2018)临译县不动产第0001577号、甘(2019)临译县不动产第0003172号不动产产权登记证,试图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但即便这些产权证都是合法的,也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三)一审判决支持了北凉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严重违法。雪润生化公司与北凉春酒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并履行。现北凉春酒业公司请求雪润生化公司返还涉案办公室,已经违背了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否定了合法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本案中雪润生化公司对涉案24间办公室所享有的用益物权是依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其合法性不容置疑,合同约定的权利期限为无期限,在权利期限内,雪润生化公司可以排除任何他人包括北凉春酒业公司的干涉。(五)一审判决的认证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在判决的认证部分,对雪润生化公司提交的转让合同,予以采信,而判决结果,却完全对采信的证据置若罔闻,导致判决结果与已经认定的合法证据不相一致,判决错误。(六)诉讼主体有问题。2018年临泽县工业信息农业局登记的申请企业是临泽鲁能开源酒业公司,但上面的盖章却是甘肃北凉春酒业公司。
北凉春酒业公司辩称,1.北凉春酒业公司合法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及临泽县招商局签订的《临泽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甲方保留临泽鲁能开源酒业公司进大门左侧西至消防沟、北至办公室建筑物北墙、其他两面至围墙的一块地、地上附着物及白酒资产不做转让。由于资产转让,2010年5月13日,甘肃临泽鲁能开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减资至100万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18年实行双证合一,临泽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政策规定于2018年9月4日向甘肃临泽鲁能开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换发甘(2018)临泽县不动产权第0001577号不动产权证。2019年甘肃临泽鲁能开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枣乡酒业有限公司。(二)雪润生化公司不法占有北凉春酒业公司24间办公室的事实客观存在。北凉春酒业公司与雪润生化公司的经营场所同位于临泽县沙河镇曹家湖,共用一大门,2005年,雪润生化公司陆续借用办公室24间使用,雪润生化公司的工作人员阻挠北凉春酒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出公司,并且在其经营场所乱停放车辆,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北凉春酒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三)涉案土地用益物权人是北凉春酒业公司,一审判决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作出的,实现了对北凉春酒业公司权利的救济。在签署《临泽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协议书》之前,雪润生化公司已经占用了北凉春酒业公司的土地,存在共用生产车间、库房等不动产的情形。在双方签署协议书时,仅对土地做了划分,对地上设施没有交接。根据《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约定用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无效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及处分都应当办理登记。自2007年,北凉春酒业公司一直是唯一的用益物权人。雪润生化公司占用北凉春酒业公司厂房等不动产属于无偿借用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雪润生化公司自始不享有涉案土地的用益物权。协议书中对雪润生化公司占用办公场所的期限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北凉春酒业公司有权随时收回雪润生化公司占用的土地及设施。因此,一审判决公正合法。此外,订立《临泽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协议书》的主体分别是莱芜鲁能开源集团有限公司、临泽金玉酒精有限公司、临泽县招商局。订立协议前莱芜鲁能开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土地以实物出资的形式转让给了北凉春酒业公司,莱芜鲁能开源集团有限公司只享有北凉春酒业公司的股权,无权直接处分资产,因此,《临泽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本纠纷形成于2007年,北凉春酒业公司的决策机构在2010年、2012年发生两次大的变动,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已全部变更。北凉春酒业公司现在的股东在受让股权过程中,没有发现不动产登记存在权属争议,对纠纷的存在并不知情。(四)一审判决采信《临泽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协议书》,并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判决并无不妥。此前,雪润生化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临泽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又撤回了起诉。
北凉春酒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雪润生化公司返还北凉春酒业公司办公室24间;2、判令雪润生化公司停止侵害,给北凉春酒业公司腾出道路通行。
一审法院查明枣乡酒业原名甘肃省临泽鲁能开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雪润生化原名临泽金玉酒精有限公司经营地点同位于沙河镇曹家湖,共用同一大门。2007年5月15日,莱芜鲁能开源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临泽县金玉酒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临泽县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产权变更后,甲方原生产车间、库房、生产生活场所设施维持不变,乙方占用甲方办公场所使用状态也维持不变,双方不收取互占设施使用费。如果条件成熟,甲方可将现白酒生产车间搬迁至自己的地块上。如因扩大规模的需要搬出,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土地价格予以解决土地问题,甲方搬迁完成后所保留的原不动产无偿归乙方所有。后莱芜鲁能开源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临泽鲁能开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雪润生化公司在东边墙外的铁路农场土地,修筑了新的围墙和大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乙方占用甲方办公场所使用,……甲方搬迁完成后所保留的原不动产无偿归乙方所有”等条款。根据上述内容,该合同系附条件合同,雪润生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条件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雪润生化公司使用北凉春酒业公司所有办公室的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北凉春酒业公司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簿能够证明涉诉24间办公室系其所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北凉春酒业公司要求雪润生化公司返还24间办公室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北凉春酒业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北凉春酒业公司没有提交雪润生化公司阻拦其公司工作人员出入大门正常通行的证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返还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4间办公室(四至以不动产登记薄登记内容为依据)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二、驳回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北凉春酒业公司持有争议房屋的权利证明,要求雪润公司返还房屋,上诉人以双方签订有《临泽县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合同》主张对争议房屋享有权利,因该合同中约定“乙方占用甲方办公场所使用,……甲方搬迁完成后所保留的原不动产无偿归乙方所有”等条款,而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上述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北凉春酒业公司应当交付争议的房屋,且本案系侵权纠纷,在北凉春酒业公司已经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律关系,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若雪润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可以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权利,要求被上诉人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上诉人认为其对争议房屋享有用益物权,依据就是《临泽县鲁能开源酒业公司酒精资产产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中并不存在就争议房屋为上诉人公司设立用益物权的条款,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北凉春酒业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经查,临泽县鲁能开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甘肃枣乡酒业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未进行变更,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北凉春酒业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雪润生化公司的该项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雪润生化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雪润生化公司提交甘肃北凉春酒业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一份,拟证明甘肃北凉春酒业公司营业地址为××县;提交临泽县绿洲食品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一份,拟证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杨某,在北凉春酒业公司搬迁之前,杨某已经取得了一宗土地,建立了绿洲食品公司,北凉春酒业公司和绿洲食品公司实际由一个法人操控;提交临泽县不动产中心查询的绿洲食品加工集中区不动产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绿洲食品加工集中区该宗地的不动产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经质证,北凉春酒业公司对雪润生化公司提交的北凉春酒业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的三性无异议,证明北凉春酒业公司是适格的主体。甘肃省临泽鲁能开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甘肃枣乡酒业有限公司又变更为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只是对公司名称的变更。对绿洲食品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北凉春酒业公司认为,绿洲食品公司是杨某和另一股东投资的,是独立的公司。绿洲食品加工集中区是独立的不动产。北凉春酒业公司租用的绿洲食品加工集中区的地方,在临泽县工信局登记备案过,证明是租赁使用的。经审查认为,雪润生化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与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6月2日,经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甘肃枣乡酒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斌文
审判员 岳小芸
审判员 宋力国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