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23执14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案件款1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50元,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雪润生化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4间办公室(四至以不动产登记薄登记内容为依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且返还判决确定的24间办公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返还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4间办公室(四至以不动产登记薄登记内容为依据),限被执行人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23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英楠
书记员 曹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