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24行初45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原告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泽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第三人甘肃北凉春酒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原告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雪润生化有限公司;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退还其25元。
审 判 长 桑建明
人民陪审员 高立业
人民陪审员 陈立平
书 记 员 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