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能化工有限公司

昆明云能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初518号
申请人:昆明云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极乐村委会青武山。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鹏、周芝,云南法安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十里长街与前卫西路交汇处润城A5地块F幢4层。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云能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58066454.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58066454.8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 韬
审 判 员  张 楚
审 判 员  汪 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龚 庆
书 记 员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