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五洲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五洲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92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