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009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
被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李锦军。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3.5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777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