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770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宁易发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1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