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润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010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103501,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澄江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中润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7950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19号武警小区3号楼2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赟。
申请人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润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1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