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同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澄江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2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协商不成各自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有歧义,无法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根据该约定驳回***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合同实际履行地是***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内,每次交货均是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货上门到***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仓库进行验收交货,本案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本案应由***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各自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约定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元
审判员  吴 玫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