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特瑞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3744号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澄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103501。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副董事长。
被告: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2元,撤诉减半4676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收取7996元,由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