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870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103501,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澄江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副董事长。
被告:江苏顺继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14053308Y,,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东侧面勇进路**
法定代表人:罗剑荣。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继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4元减半收取计65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