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61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龙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1761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
被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明卓。
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8.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