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北闸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219号裁决书确定的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785.29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以(2023)沪0109民初2981号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2022)办字第1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