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森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北闸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219号裁决书确定的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785.29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以(2023)沪0109民初2981号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2022)办字第1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