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森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新邵路***号湘府华城***栋****房。
被执行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李睿达。
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162号华瑞购物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李岳华。
被执行人湖南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畈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付猛。
被执行人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206号(华瑞丹枫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执行人李睿达,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路居委会*组。
被执行人李岳华,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新村小区*栋***号。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路居委会*组。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夏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李睿达、李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民终7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093299元,利息8846447.65元(以本金179832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为347677.11元;以本金173632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为324114.91元;以本金167432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为334865.98元;以本金161232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为354712.58元;以本金155032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为310065.98元;以本金15203299为元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为10135.53元,以本金148832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为297665.98元;以本金142932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为295394.85元;以本金1409329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暂从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为8571814.73元,上述利息截止至2018年1月9日共计10846447.65元,扣除已还利息2000000元,共计8846447.6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0721.05元(以本金144917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赞从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律师费3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98430元,执行费90788元,以上共计2347968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夏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李睿达、李岳华、***的银行存款2347968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武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