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森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1民初889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平,江苏合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北闸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沁赟,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平、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峰、奚沁赟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请求:1.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撤销**公司做出的《无锡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表》并重新作出退工单;3、**公司补发申请人2019年6月工资5540元、7月工资8813元、8月工资8813元;4、**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268元。
二、仲裁结果:对***的仲裁请求均不支持。
三、***诉讼请求:1.**公司补发2019年6月工资5540元、7月份工资8813元、8月份工资8813元。2.**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268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四、查明事实:***于2002年2月1日入职**公司,岗位为生产部备件库库管员,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以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建休证明,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请假流程请病假近3个月。在病假期间,***于2019年6月有27日至30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前往河南焦作的工会及党员活动、于2019年7月10日至17日至新西兰旅游。2019年8月2日、8月6日,***两次托同事办理病假,**公司病假审核部门要求***本人至公司办理。2019年8月13日,***至**公司办理继续休病假手续,**公司病假审核部门告知***已经连续休病假2个多月,如近期无住院和去上海治疗的计划,应先回公司上班,在需要治疗时再给予短期病假,对***继续休病假的申请予以拒绝。***被拒绝后未至公司上班。
2019年8月23日,**公司作出解除决定,以***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3日连续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
2019年9月12日,**公司病假审核部门负责人汤海金同公司人事部王晓至***病假条开具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对***的真实病情和病假证明事宜进行核实,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在经过查证后对***2019年8月“休壹月”病假证明予以作废。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休假制度载明,员工休假必须按照公司休假制度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流程。病假应附诊断证明/病例/收费单据等复印件提交医务室审核并开具病假单,5天以下病假须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包括5天)病假还须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超过一个月的长假还须经总经理批准…5.3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看病,以医疗保险医院出具的挂号凭证、诊断病历、处方、治疗/药费收费交易所复印件为病假依据…5.6未能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能在上一次病假届满之前提供新病假建议书、诊断证明书及病假申请附件而缺勤的行为视为旷工。5.8员工每年可享受12天的带薪病假,超出12天每病假一天减发当月工资(基本工资和综合工资)的2%,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员工连续病假满3个月,则从次月开始病假工资按照当地最低资标准发放。《员工手册》奖励与惩罚制度载明:3.3员工有如下严重违纪行为之一,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3.3.2.14全年连续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另查明,**公司支付2019年6月工资6176.17元、7月工资5261元。2019年8月工资未支付。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为当月工资,月基本工资和综合工资为5594元。***对2019年6月病假扣款757.9元、7月扣款3356.4元金额上无异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维护。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疾病治疗与休息权,劳动者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法律限制企业用工权益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休息的权利,故劳动者应当在确实需要治病休息的情况才能获得相应的病假。本案中,自2019年5月起,***因颈椎病已获得病假近三个月,在此期间,***从事多项与其病情不符甚至不利于其病情恢复的活动,严重违悖企业给其病假的初衷与目的。在此情况下,**公司对***2019年8月的病假给予相对严格的审查具有合理性,***对此应当予以配合。后**公司虽然未批准其该月长期病假,但也表明如有需要可给予短期病假。作为以经营盈利求生存的生产性企业,根据劳动者身体的客观状况,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出该种解决方案,做法并不存在不妥,***应当予以配合,在未获批病假的情况下先行恢复工作,如遇到困难积极与**公司进行沟通解决。本案中,***对**公司未批准病假并未提出异议,但却未再至**公司工作,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就病假事宜再与**公司进行沟通,其未获准假而擅自不上班的行为按规章制度规定视为旷工,**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2019年6月、7月的工资,经本院审查已足额发放。关于2019年8月工资,因***该月未获批假,假条也被作废,其该月也未提供实际劳动,故本院对该月工资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正晖
人民陪审员  邱新华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曾 文
书 记 员  宋胜利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