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8201号
原告:**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12321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北闸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普惠仓储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9QHL3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藕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旭,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制药公司)与被告无锡普惠仓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仓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瑞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合、尹晗,被告普惠仓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景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瑞制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普惠仓储公司退还诚意金1333335元。事实和理由:根据2021年1月5日所签房屋租赁意向书,华瑞制药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就承租普惠仓储公司的仓库支付1333335元诚意金。之后,因为普惠仓储公司提出的严苛条件并屡次拒绝华瑞制药公司对文本的修改意见,双方未能就租赁合同条款达成合意。普惠仓储公司在2021年3月底通知华瑞制药公司终止洽谈,华瑞制药公司回复同意终止洽谈,但之后普惠仓储公司未退还诚意金。
被告普惠仓储公司辩称:1、租赁合同已经具备签约基础,华瑞制药公司消极应对、不顾前期沟通成果,导致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普惠仓储公司有权不退还诚意金;2、华瑞制药公司恶意磋商,应当赔偿普惠仓储公司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12月9日起,普惠仓储公司与华瑞制药公司就租赁事宜进行磋商。
2021年1月5日,普惠仓储公司与华瑞制药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意向书》,双方约定主要内容:普惠仓储公司是出租人,华瑞制药公司是承租人;标的物是普洛斯无锡西站物流园的建筑面积为18601.39平方米的A3库1、2、3、4单元;租期十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31年2月28日;第一年的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0.665元,物业费为每日每平方米0.285元,之后的租金及物业费逐年提高并确定了具体的金额;华瑞制药公司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向普惠仓储公司支付诚意金1333335元,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扣减保证金部分的诚意金退还华瑞制药公司,保证金以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如因华瑞制药公司原因在2021年2月5日前双方未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则诚意金不予退还;双方应根据本意向书规定的商务条款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届时的租赁权利义务关系以正式租赁合同为准。
之后,双方对于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修缮期间的损失补偿、出租人违约责任、房屋征用、出租人单方解约等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期限延展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3月26日,双方对于承租人在库内的投入是否作为违约罚则金额标准等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普惠仓储公司向华瑞制药公司明确如果2021年12月31日下班前就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将终止洽谈。2021年3月31日,普惠仓储公司再次向华瑞制药公司明确4月2日将接受新客户的商务邀约。2021年4月1日,华瑞制药公司向普惠仓储公司明确不接受关于华瑞制药公司因普惠仓储公司原因被迫搬迁造成损失转化为设备租金费调高的方案,因在违约事件、解约赔偿、救济措施无法达成一致,明确接受普惠仓储公司终止洽谈的决定。
本院认为:华瑞制药公司与普惠仓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合法有效。双方签订意向书后,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未就合同具体条款达成一致,在之后的延展期限内仍未达成一致,普惠仓储公司应当向华瑞制药公司退还诚意金。双方当事人对于具体条款的磋商,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均希望洽谈成功,合作双赢,但是双方基于各自商业利益和风险,就具体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商业洽谈风险问题,双方均无过错,普惠仓储公司认为华瑞制药公司存在恶意磋商而拒绝退还诚意金的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普惠仓储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退还诚意金1333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普惠仓储公司负担。华瑞制药公司已预交该款,普惠仓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华瑞制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