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11民催78号
申请人太原市金隆粉煤灰复合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扬美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瑞刚。
申报人华瑞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UCLEONG.DEPOTT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泽涛。
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62035,出票日期:2016年6月14日,到期日期:2016年12月14日,出票人洛阳聚量商贸有限公司,账号60×××20,收款人洛阳诸顺商贸有限公司,账号60×××1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报人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太原市金隆粉煤灰复合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李 芳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杨鹏举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范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