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3534号之一
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现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0元,保全费1733元,合计4203元,由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