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3308号 申请人: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5249756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梅圳工业区(**制衣有限公司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272006D。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406-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 负责人:**。 申请人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288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288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34.40元,由申请人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