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505号
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栋,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南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南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据地址确认书向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9时00分,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签收了该法院专递。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后由原告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221.5元。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付一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