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与品立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15266号
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3800357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滨江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品立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MD0QG6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河塘镇泾塘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品立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汤秋婷
书 记 员  杜铭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