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1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轩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永平花园21号楼4室。
法定代表人:周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
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新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滨江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上诉人昆山轩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8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轩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承担不低于70%的赔偿责任,轩嘉公司、**、长盈公司在30%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同等责任。事实和理由:**将工程转包给***是包工包料的。***作为受伤工人刘某的雇主,安全义务应当由***全权负责。***在刘某遭受损害的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在本案中应当对刘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长盈公司违法发包工程给轩嘉公司,故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仅限承担轩嘉公司工人受伤的赔偿责任,而刘某并非轩嘉公司员工。
长盈公司辩称,轩嘉公司向其作出的《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轩嘉公司对自身权益的处理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未作答辩。
长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轩嘉公司、**、***向其偿还代予给付的赔偿款54876.20元、诉讼费490.00元。
合计5536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轩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曾受理了刘某诉长盈公司、轩嘉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苏0583民初2316号。刘某的诉讼请求:1.***支付刘某医疗费66220.52元、交通费4955元,长盈公司、轩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长盈公司、轩嘉公司、**承担。该案件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赔偿刘某61006.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130元,余款548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长盈公司、轩嘉公司、**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刘某承担122元,由***承担490元,长盈公司、轩嘉公司、**对***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判决后,长盈公司、轩嘉公司、**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苏05民终1023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决。在(2017)苏05民终10235号案件审理中,另查明:长盈公司提交轩嘉公司在2016年8月4日提供的《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一份,认为轩嘉公司承诺工人摔伤事故全由轩嘉公司全权承担责任,与长盈公司无关。轩嘉公司认为这份证据确实是当时因为受害者家属原因,作为承包方不想让客户受到影响,所以出具了该份承诺书,但是如果长盈公司在法律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话,还是应当依法处理。**意见同轩嘉公司意见。刘某、***质证认为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是长盈公司和轩嘉公司之间的相对性的约定,不应涉及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刘某诉长盈公司、轩嘉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个人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又将工程中的人工部分分包给***。轩嘉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长盈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轩嘉公司,长盈公司明知所发包的工程需要资质,但未对轩嘉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且长盈公司和轩嘉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轩嘉公司具有承包该工程的资质。各方均有过错,该院从各自过错,原因力等角度进行分析,认定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当。在此情况下,应由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长盈公司、轩嘉公司、**、***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轩嘉公司曾向长盈公司出具《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言明工人摔伤事故全由轩嘉公司全权承担责任,与长盈公司无关。该承诺书对轩嘉公司、长盈公司具有约束力。故长盈公司对外应承担之部分,应由轩嘉公司负担。长盈公司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长盈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已经赔偿54876.20元、诉讼费490.00元,合计55366.2元,该款项应由轩嘉公司承担27683.1元,**、***亦各自承担13841.55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盈公司13841.55元。二、被告轩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盈公司27683.1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盈公司13841.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轩嘉公司负担296元,被告**负担148元,被告***负担14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盈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轩嘉公司,轩嘉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又将工程中的人工部分分包给***个人,刘某在***的分包工程提供劳务中发生人身损害。根据已生效判决,***应对刘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其他当事人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长盈公司向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赔偿义务人***及其余连带责任人轩嘉公司、**进行追偿。如前所述,本案当事人在导致刘某受伤的原因和过程中作用相当,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当事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但轩嘉公司向长盈公司出具《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承诺工人摔伤事故全由轩嘉公司全权承担责任,与长盈公司无关,该承诺书系轩嘉公司对其权利义务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故轩嘉公司系自愿承担长盈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轩嘉公司称仅承诺承担自己公司工人受伤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其在承诺书中未明确工人的限定范围,且从承诺书出具的对象和情境来看,赔偿应特指轩嘉公司从长盈公司承包到的工程中的工人,而非泛指轩嘉公司的全部工人。
综上所述,轩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昆山轩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晓蕾
审判员 管 丰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桑圣楠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费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七、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