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22民初2242号-2
原告新化县旭辉包装袋厂,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再绪,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旭辉包装袋厂与被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新化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旭辉包装袋厂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新化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旭辉包装袋厂撤回对被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新化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化县旭辉包装袋厂承担。
审 判 长 罗振东
人民陪审员 晏爱娣
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胡 庆
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