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銮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4943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38003576,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滨江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
被执行人:上海銮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7P0X5,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公路129弄7号J222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宏。
申请执行人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銮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8)苏0583民初152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海銮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17015.61元及利息(以717015.6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2元,减半收取5536元,保全费4270元,两项合计9755元,由被告上海銮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并同意直接由败诉方承担,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上海銮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19年5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在人民银行的相关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线索。
3、2019年5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线索。
4、2019年5月17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5、2019年7月24日,本院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询登记信息系统,无登记信息。
6、2019年7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在人民银行的相关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线索。
7、2019年7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线索。
8、2019年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在人民银行的相关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线索。
9、2019年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线索。
10、2019年11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78177.0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778177.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调查笔录、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 渊
审判员 袁晓鹏
审判员 陈志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