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14286号之一
原告:昆山市世纪翔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紫竹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滨江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市世纪翔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世纪翔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43元,由原告昆山市世纪翔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高
人民陪审员 杨莉亚
人民陪审员 陈菊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