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5736号
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3800357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滨江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63959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D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保全费1313元,两项合计3409元由原告昆山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秋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