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4884号之一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90093414,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展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网德,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天药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01649439,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叶新公路8888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药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6元,减半收取计3973元,保全费2795元,合计67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劲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攀
书 记 员 鞠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