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

7953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7953号之一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展红明,董事长。
被告: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浦江县鹤山镇工业5路35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明。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味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雅颂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