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3615号之一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北路**。
法定代表人:展红明。
被告:江苏***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层A2
法定代表人:刘景清。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计3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永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冯雅颂
书记员查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