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

3615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景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3615号之一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北路**。

法定代表人:展红明。

被告:江苏***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层A2

法定代表人:刘景清。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计3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永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冯雅颂

书记员查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