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展红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杨炳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7)苏128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8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76元,由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靖江市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炳见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广州易合通农化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展红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明义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唐胜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