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成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3617号
原告:常州市金坛成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白塔集镇南(丹金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宫桂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仪征市大连路**。
诉讼代表人:冯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宇,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金坛成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金坛成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成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成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成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正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