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婧琦,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慧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29635.08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2020年3月9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5日,本院已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191破申4号和(2020)苏1191破3号受理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和宣告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破产及终结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镇江市金友物资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并终结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应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冯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