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888号4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