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888号4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