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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91号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民初968号。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8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