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283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