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1民初805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
被告:B公司。
诉讼代表人:章某某。
被告:C公司。
诉讼代表人:章某某。
被告:戴某某。
被告:黄某某。
被告:戴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戴某某、黄某某、戴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获批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