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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B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1民初805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 被告:B公司。 诉讼代表人:章某某。 被告:C公司。 诉讼代表人:章某某。 被告:戴某某。 被告:黄某某。 被告:戴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戴某某、黄某某、戴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获批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