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973执187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负责人:邓某。
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执行人:林某,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3)穗仲案字第21722号裁决书。
二、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75855.61元及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按照生效文书计算),仲裁费12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情况
202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前督促履行阶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在另案经一拍、二拍均无人竞拍而流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