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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富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技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8888号
原告无锡富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技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锦绣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富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技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富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富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富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50元(无锡富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富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