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792号
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2T。
法定代表人:田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剑、谭社芬,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朗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篁庄沙冲围工业区C、D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7。
法定代表人:余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朗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朗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819.68元,减半收取计25909.84元,由原告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婉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华
书 记 员 何淑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