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91民初189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实联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