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5020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46L。
法定代表人:钱雅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芳,江苏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5071028609D。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与被告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远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2元,由长远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