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1897号
原告:刘剑峰,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红(系原告妻子),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实联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剑峰诉被告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剑峰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剑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刘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