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连民初字第0026号
原告安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诺泰制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泰制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月13日,原告安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诺泰制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诺泰制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诺泰制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0元,减半收取15375元,由原告安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