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商初字第0102号
原告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迈皋桥创业园寅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诺泰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浦路**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诺泰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加重工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