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361号
原告:**,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6871974358,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浦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