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361号 原告:**,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6871974358,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浦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