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南通)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镇江均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商初字第177号
原告汇鸿(南通)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县掘港镇淮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均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茅街道明珠湾**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三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弄**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汇鸿(南通)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均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汇鸿(南通)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