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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莫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0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微玮,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莫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被执行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高海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深圳市莫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莫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97071元及利息(其中计至2018年8月9日止的利息为858891.56元,之后的利息以26970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海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莫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96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深圳市莫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海燕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高海燕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62×××78账户、中国XX银行深圳分行18×××07账户、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62×××08账户,并从上述账户和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扣划了10878.39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0年10月15日届满;于2019年10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62×××13账户,并扣划了3029.03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0年10月15日届满;于2019年10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莫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44×××75账户,并扣划了1618.65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0年10月14日届满;于2019年10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高海燕持有的XXX矿产资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25%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至2022年10月28日届满;于2019年10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莫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粤B×××××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汽车、高海燕名下车牌号为粤B×××××汽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分,查封期限两年,至2021年10月16日届满。本案共计扣划了15526.07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2019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至2021年3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申请屏蔽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被执行人高海燕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958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304执30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文超

审判员  雷 敏

执行员  柯冬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