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6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3765400A,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朱兆火。
被执行人:邯郸市红彤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107177201W,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赵泉瀑。
申请执行人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469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5891.61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