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齐英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7698号之一

原告:绍兴齐英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鹿池路18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兆火。

原告绍兴齐英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绍兴齐英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齐英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齐英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咪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