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7519号
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朱兆火,董事长。
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计2262元,由原告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龙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旭